一、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及《中国共产党基层选举工作条例》有关规定,中国共产党××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。选举的组织工作由上届支部委员会负责。
二、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。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姓氏笔划为序排列,实行差额选举。党支部书记(副书记)由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,实行等额选举(不设支委会的支部,其党支部书记、副书记由党员大会等额选举产生)。
三、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名单,由上届支部委员会提出,提交党员充分酝酿,最后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,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。
四、本届党支部委员会应选委员×名。委员实行差额选举,候选人×名,差额×名。
五、每一名正式党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预备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党员,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。
六、党员对于候选人,可以投赞成票,可以投反对票,可以另选他人,也可以弃权。投赞成票的,在候选人姓名右方空格内画“○”;投反对票的,在候选人姓名右方空格内打“×”;另选他人的,在投反对票“×”后,方可在另选他人空格内写上你要选的那个人的姓名,并在右方空格内画“○”;弃权的不作任何符号,弃权的,不得另选他人。
七、选举时,有选举权的党员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,方可进行选举。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,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,超过应选名额的为废票。选票不按规定填写或模糊无法辨认的作为废票。收回的选票少于或等于发出的选票,选举有效;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,选举无效,应重新进行选举。
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半数始得当选。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,以得票多少为顺序,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;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,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,得赞成票多的当选。
如果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,不足名额是否另行选举,由上届支部委员会研究提出或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决定。
八、大会选举工作人员在党员中产生,唱票、计票、监票人员由上届支部委员会提出,经全体党员会议表决通过,并在上届支部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。候选人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。
九、投票结束后,由唱票、计票、监票人员负责统计票数,填写选举结果报告表,由监票人签字并向选举人报告被选举人的得票情况。
十、审核确定选举有效后,由会议主持人向选举人宣布当选人名单,并将结果报上级党组织批准。
十一、本选举办法经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。